排污许可证申报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 发布时间:2024-06-20 14:47: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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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做好三项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生态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

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做好三项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生态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⑵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⑶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⑷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2、拟定承诺书。

排污单位应拟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⑵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3、申请材料公示。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⑵自行监测方案;⑶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⑷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⑹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⑻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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